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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基金产品标准明确 目前仅发展融资模式型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7日 07:05 作者 侯捷宁
  分级基金需限定分级份额的初始杠杆率,债券型分级基金不超过10/3倍,股票型分级基金不超过2倍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分级基金产品设计终于有了明确的标准,记者26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日前草拟了一份《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简称“审核指引”),审核指引明确,目前仅发展融资模式分级基金,待分级基金经理较为完整的周期后,再发展其他类型的分级基金,暂不受理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份额分级基金、可分离金融衍生品分级基金和分级ETFs等复杂的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国投瑞银发行首只分级基金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基金以来,经过4年的发展,分级基金从股票型向指数型、债券型全面开花。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23日,有36家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管理或申请募集分级基金,证监会共核准了28只分级基金,在审的分级基金有30只。已经上市交易的分级基金有21只,上市份额资产规模368亿元。
  “从运作情况看,分级基金二级市场换手率高于传统封闭式基金和LOFs,但运作总体平稳,未发生二级市场爆炒和风险事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但是,该负责人同时也指出,在分级基金的实践中,发现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适当性、产品设计以及基金公司的定位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和明确的方面,因此,启动审核指引的起草。
  记者了解到,审核指引主要明确了分级基金的设计原则,规范了分级基金的募集方式、杠杆率、份额折算和风险揭示等各方面的内容,还对分级基金的名称、到期处理方式、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做了规定,其目的是明确分级基金的发展边界,适当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确保分级基金的平稳运作。
  审核指引明确了基金公司在分级基金产品设计应遵循结构简单、风险可控、风险收益相匹配和充分揭示风险的大原则。同时,为降低A类份额的风险,还规定,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仅限于债券型分级基金,且此类基金不得设计母基金份额净值低于一定阀值时,两类份额共同下跌的条款。
  为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审核指引要求分级基金需限定分级份额的初始杠杆率,债券型分级基金不超过10/3倍,股票型分级基金不超过2倍。无固定分级运作期限的分级基金需限定分级份额的最高杠杆率,债券型分级基金不超过8倍,股票型分级基金不超过6倍。若分级基金运作期间分级份额的实际杠杆率达到或超过最高杠杆率,则需通过份额折算或其他方式,降低分级份额的实际杠杆率。
  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审核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销售机构应当充分揭示风险并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分级基金时要求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收投资者教育手册。分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封面需进行风险提示,注明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审核指引将在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的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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