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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老鼠仓"首获刑罚 司法打击力度将日益增强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4日 08:42 作者 胡芳
    纷扰已久的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老鼠仓”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这是国内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韩刚的“老鼠仓”曝光于2009年9月,深圳证监局一直没有公布对他的处理结果。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的处理结果令市场震惊。

  事情源于2009年1月6日,年仅36岁的韩刚被任命为长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之前韩刚先后担任长城久恒的基金经理和长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7个月后的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 

  资料显示,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韩刚因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被证监会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老鼠仓”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基金业历史上,韩刚为第一人。

  根据有关法律,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更趋严厉。有律师认为,韩刚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到惩处的,以后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打击力度将日益增强。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将对“老鼠仓”行为持之以恒地从严监管。对于首例“老鼠仓”获刑案件,广大从业人员更应闻者足戒,珍惜职业生涯,真正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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