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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基金法修订:八大看点及制度革新的三大焦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8日 08:39 作者 涂艳
 

  “中国基金业再次走到了制度革新的转折点。”一位行业中曾参与过1997年基金法起草和制订的人士如此评价。今年1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终于出炉并广泛流传于行业和媒体间。
  令人欣慰的是,草案对监管范围、基金组织形式和投资限制等诸多行业集中关注的问题做出了积极的回应,行业也在第一时间对这份修订草案各抒己见。
  ⊙本报记者 涂艳

  修法八大看点
  为私募正名
  涉及条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及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
  虽然之前阳光私募因拥有信托公司颁发的合法账户,但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无异于将发展多年但并无“合适”身份的阳光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的监管之下,使之与公募基金拥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还专辟一章规范非公募基金。目前,证券投资类的阳光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超千亿元,长期以来法律监管真空给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障碍。
  
  打破公募垄断
  涉及条文:
  七十五条之十三:“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条件规定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被赋予展开公募业务的资格,或许这就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令业内出乎意料的一项。虽然可能私募开展公开募集业务条件严格,针对的投资对象、产品设计和收费标准也有重要区别,但如果草案通过,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将至此打破。


  重新定义“证券”
  涉及条文:
  第二条:“前款所称证券,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衍生品,以及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交易品种。”
  由于将原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更名为基金法将涉及诸多变动,故立法者采取更为巧妙之举,即将原先的“证券”概念加以延展。此后,包括行业基金、风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多类品种都将有望在此次修订的基金法中得到规范。
  
  持有人利益写入法律
  涉及条文: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在我国基金行业12年多来的发展中,对倒、坐庄、关联交易和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渐次暴露,行业形象也受到了一次次冲击。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持有人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逐渐取代原有的一些旧理念成为主流。修订案的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持有人利益清楚明白地写入法律,体现了立法者对行业精神和本质的准确把握。
  
  契约、公司、合伙基金并行
  涉及条文:
  第五条之一:“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组织形式,基金可采用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
  基金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是近年来探索的方向之一,设立公司型基金对于完善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大有裨益。而国内目前公募基金组织形式均为契约型(信托型基金),是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三方依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而国外则多为公司型基金,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公司形态的基金,认购基金股份的投资者即为公司股东。同时,私募基金则多采用合伙和契约型。
  
  允许从业人员炒股
  涉及条文:
  第十七条之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视、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或其他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松绑,同时他们买卖股票将受到非常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管理。对此广受关注的修订,有业内人士称之为史上最人性化和明智的选择,这种疏导而非硬堵的开放监管心态是一种进步。
  
  松绑关联方投资
  涉及条文:
  第五十九条之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从事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应当遵守防范利益冲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对于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的股票或承销证券的投资限制有可能因为此次的修订而被放开。原先为了防范重大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嫌疑,基金法对此严格禁止。对此,市场褒贬不一。
  
  员工持股放开
  涉及条文:
  第十四条:“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容中关于股权的变更和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得到证监会批准的内容首次出现,也正意味着包括高管在内的员工持股有可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近年来,公募基金行业人才流逝频率密集,而股权激励计划则是公募行业留住人才的重要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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