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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建立基金和投资人一致的利益关联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4日 07:45 作者 李骏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放开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的禁止条款,是最受争议的。笔者个人认为严格禁止基金从业人员和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实际效果并不好,禁而不止,不是明智之举。但撤销禁止条款后如何管理,如何防范基金“老鼠仓”现象和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问题发生,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在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法化投资渠道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老鼠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欧美国家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好人举手制度就是比较好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对投资行为进行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经纪商对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的交易行为和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主动举报,否则经纪商将同样受到高额的处罚。

  修订草案第十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将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这无疑将对现有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挑战。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公司是在严格的行业准入审批下诞生的,其发行的基金产品也要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产品的销售则主要靠国有背景深厚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代销。对普通的基金投资人,现在的公募基金隐含了太多国家信用。这种优势地位也使现有的基金行业缺乏进取动力,在股东利益面前,往往会出现忽视或损害持有人权益的现象。一些基金公司重视基金数量轻视基金质量,重视营销轻视投研等都成为了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障碍。而私募的发展则比较市场化,管理人想要赢得投资者的信任,需要靠优异的历史业绩征服投资人;同时,无论是上海模式的结构化有限保本设计,还是目前多数私募管理人承诺将管理费和业绩提成高比例投资于自己管理的产品,都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力求建立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一致的利益关联。这些探索都值得公募基金学习,未来私募机构的介入必将给整个基金市场带来有益的竞争机制。虽然笔者支持放开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禁止条款,但相比可能带来的种种争议,还是更希望看到基金经理站出来承诺将所得报酬奖励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产品这样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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