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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金降至500万元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2日 08:46 作者 贾华斐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版)》(下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新的修订版中,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权责予以了明确,降低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并对销售业务的创新部分予以了规范。

  根据《办法》,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将被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注册资金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而在此之前,只有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机构出资人才可以介入基金销售领域。

  “这次的修改涉及很多方面,但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是降低了销售机构的门槛,有利于引入第三方销售机构。”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杨文斌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证监会在对修订版的说明中也表示:“2004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仅有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取得基金销售资格。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过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此外,修订版还以信托形式保障了销售资金的独立性,同时规定所有的数据都要通过中登公司这个平台,留出了数据安全通道。杨文斌认为,此举从资金和数据两个安全通道保障了销售规范。

  而为了解决基金销售盈利模式的问题,证监会首次在基金销售办法中加入了“增值服务费”的条款,在投资人自主自愿、费用收取公开透明的原则下,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

  “此外,这次的修订版还预留了第三方销售机构将来发行FOF(基金中的基金)的可能。”杨文斌介绍。根据《办法》第78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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