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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调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2日 04:40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0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基金销售拟设增值服务费,以鼓励销售机构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基金专业销售机构的发展缓慢现状,《办法(修订稿)》降低了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门槛。同时,为鼓励服务创新,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
  《办法(修订稿)》首先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办法(修订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基金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2004年《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仅有一家投资咨询机构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过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专业销售机构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为此,《办法(修订稿)》放宽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一是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二是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三是将注册资金的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四是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修改稿)》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基金投资人应享有自主选择增值服务的权利”,并明确“增值服务费应单独缴纳,不应从申购(认购)资金中扣除”。
  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内市场费率无差异的机制导致销售机构收入与服务质量相关度低,专业化营销服务缺乏盈利模式,投资者无法获得专业理财服务。新设增值服务费是为了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据悉,成熟市场基金销售费率较灵活,专业理财顾问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通常较高,有的可达5%,而自助服务收取的销售费用很低甚至免佣。
  《办法(修改稿)》还增加了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截至2010年9月底,共有130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随着行业的发展,基金销售监管已由准入监管为主逐步转向日常监管为主。”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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