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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理财获准投资期指 投资比例无上限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8日 08:29 作者 朱宝琛
      监管机构不再对专户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和信息披露进行规定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7日宣布,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机构不再对专户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信息披露进行规定,以当事人自治为主。

  负责人表示,自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期现联动性较好,交易系统、中介业务、监管制度等有效运转,为投资者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进入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工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基金可以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委托财产可以投资金融衍生品”的规定,专户理财业务也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考虑到专户理财为非公募产品,其投资人均为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因此,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机构不再对专户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比例信息披露进行规定,以当事人自治为主。”负责人说,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需求制定具体的交易目的、交易策略和投资限制。

  与此同时,负责人提出,为引导专户理财客户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针对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委托人制作专门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资产委托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当书面签署风险提示函,说明已经充分理解并愿意担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为有效防范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切实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以适用性原则为指导开发适合客户需求的专户产品,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充分做好人员、制度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在投资报告中,资产管理人还应当详细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委托财产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策略和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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