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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理财获准参与股指期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8日 04:23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08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不做规定;证监会正研究降低专户理财门槛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宣布,基金专户理财业务将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监管机构不对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目的、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规定,总体原则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
    上述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还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业界关于降低专户门槛的建议,由于专户理财涉及到较多的法规,证监会正在考虑对有关法规进行整合。至于新发基金是否会以专户为主,该负责人表示,此前行业内部提出过这方面的意见,证监会也正在做相关方面的研究,能否实施、何时实施都要根据研究情况而定。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专户理财为非公募产品,其投资人均为具有较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因此,专户理财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总体原则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需求制定具体的交易目的、交易策略和投资限制。
    为引导专户理财客户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做好风险揭示工作,针对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委托人制作专门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资产委托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当书面签署风险提示函,说明已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此外,为有效防范专户理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切实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能力,以适当性原则为指导开发适合客户需求的专户产品,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广度和深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托管银行应当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在投资报告中,资产管理人还应当详细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委托财产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策略和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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