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05日 09:18 |
作者: |
余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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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开了八届的基金大会,基本上每届都会把创新的话题拉出来谈谈。但年年谈创新,说来说去还是围绕着几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绕弯弯,几年下来,基金业在创新之路上的步伐其实乏善可陈。 在基金公司搞产品创新不是件容易的事,用华夏基金副总裁滕天鸣的话讲,从1998年到现在,他所认识在基金公司做产品设计的,要么做了营销、要么做了投资、要么当了领导,坚守岗位的不超过3个人。为什么?就是因为创新太难。 创新难在哪里?首先是限制多。无论是现有的基金法还是目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都对基金投资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也是为什么像长盛同庆、瑞福分级这样的结构化产品出现的主要原因,目前基金公司只能通过结构化分级制造杠杆,而海外市场上丰富的金融工具本身就提供了杠杆功能,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更复杂的创新型产品。 其次是成本高。创新产品需要市场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同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第一个“吃螃蟹”的基金公司要为创新产品付出很高的开发和市场推广成本,而后来者则可以“大树底下好乘凉”,搭先行者的便车。同时,在基金发行分类申报实施之前,基金公司在申报产品时一年只能报两个,创新产品和成熟传统产品相比需要论证的东西更多,相应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而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目前国内基金公司的制度设计框架下,规模是基金公司追求的首要目标。如果创新产品不能带来明显的规模效应,基金公司还有动力花费成本去干这“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么?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年发行的一百多只新基金中,真正有所创新的产品占比不到5%,绝大多数基金公司明知产品同质化严重,明知差异化生存更有前途,但仍然会执著于传统产品。更有一些所谓的创新基金为创新而创新,打着创新的旗号为产品点缀上一些不痛不痒的差别,实际上对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带来什么实质上的好处。 为什么要创新?什么样的创新才有意义?实际上,只有满足投资者真实需求,或者为投资者创造真实需求的创新才有价值。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内基金业的创新实际上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产品的创新,更应该拓展到制度的创新。只有使基金公司的管理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作为经营的出发点,才会促使他们真正研究投资者的需求,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也才会促使他们更积极地推动基金投资范围的拓宽。 同产品创新相比,制度创新的难度更大,毕竟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行为。例如员工持股,又如公司型基金,短时期内都看不到发生变化的迹象。但国内基金业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制度红利已经被发挥到了一定程度,而弊端却不断显现,是不是到了从制度上作出改变的时候?这将考验决策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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