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户"一对多"6月1日起锚 被视为"革命性变革" |
|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3日 06:20 |
作者: |
忻尚伦 |
| |
被国内基金业视为“革命性变革”的“一对多”专户理财将在6月1日开闸。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基金公司开展“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投资者门槛却大大降低,仅为100万元。《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最大特点:门槛骤降
对于业内最关注的投资门槛,《规定》第六条要求,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这一标准远低于基金现有“一对一”业务中5000万元的投资门槛。但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
《规定》同时为“一对多”新增了“一对一”业务中没有提及的“双十限制”。即除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以外,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除此以外,“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允许基金公司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但严格禁止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此外,该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
按规定,如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已到,但所募集的资金或参与的客户人数不能满足所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抢夺私募地盘?
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是在“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基础上展开的,目前已有20余家公司开展了“一对一”业务,完成备案的专户理财产品约70份。
“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的区别在于:前者,基金公司只能对单一客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后者,则可以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007年底,证监会颁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南方、易方达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于2008年初首批获准开展“一对一”理财业务,宣告公募基金“私募”业务正式开闸。
但“一对一”显然生不逢时,过高的准入门槛(客户委托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使得该专户理财业务出师不利。
有统计显示,2008年公募基金的专户理财业务出师不利。截至2008年底,获批专户资格的30余家基金公司共签署专户合同约50亿元,但最终到账款项不足一半。
今年2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一对多”业务的门槛厘定在“个人客户50万元,法人客户100万元”。
“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公募基金向私募业务的发展再度深入,产品线几乎覆盖整个理财市场。
“‘一对多’专户理财相当于在特定地域内发行了一只小型基金,可以满足不同区域投资者不同的投资习惯。”海富通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李骏形象地说。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