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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开闸 防止利益输送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3日 07:17 作者 侯捷宁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在基金“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试点了一年多后,“一对多”专户理财也顺利开闸,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同时,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
  根据规定,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共同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但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预测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在资产计划的投资组合方面,规定也有明确的要求,资产管理人应当采取资产组合方式运用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有一例外是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但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按照规定,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多元化的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如何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是监管层和参与各方关注的重点,对此,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严格的后续监管也是防止利益输送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对于发现的利益输送行为,监管机构也将严格执法,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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