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7日 14:00 |
作者: |
吴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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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基金旗下优质成长基金近日因存在严重违背合同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嫌疑,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根据某媒体报道,中海优质成长基金于2007年10月19日按1:2.4891比例进行拆分,因为拆分后份额净值低于1元,因此“合法”规避了基金合同中“将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90%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的规定。 而假定一位投资者在2007年10月19日拆分前持有1000份中海成长,1份基金净值为2.4891元。如果该基金没有拆分,且严格按基金合同规定进行分红,在2008年12月31日,每份基金净值约为0.8731元,加上每份基金0.9106元分红,共计1.7837元。而拆分后,截至2007年度利润分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08年12月31日,中海成长基金净值由2007年底的0.9398元跌至0.5168元,期间仅有的一次分红为每份送0.003元,累计净值为1.2938元,持有人凭空多损失28%。
不存在违规行为
对此,中海基金回应表示,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分配的表述为“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而“基金净收益”与“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基金净收益”仅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则等于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未分配收益(已实现部分)-本期未分配收益(未实现部分)(如本期未分配收益为负数)。其中,本期未分配收益是由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的损益平准金期末全额转入的。损益平准金(已实现部分)指在本期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未实现部分)指在本期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 由于中海优质成长基金在2007年10月19日拆分后,10月22日和23日分别发生了大额资金的申购,申购金额达到57亿之多,这部分资金影响到了损益平准金的已实现和未实现部分,导致基金可供分配的利润剧增,而同时净收益是不受申购赎回数据影响的,导致年报中显示的“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与最终利润分配情况相去甚远。 根据年报,中海优质成长基金2007年度的净收益为25,086,677.86元,经计算,实际应分配的收益为22,578,010.07元。中海基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利润分配,而基金拆分实际不会影响到基金可用于分配给投资者的净收益总金额。 以上种种表示,在中海优势成长基金的分红问题上,公司不存在违规行为。
有损投资者利益
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业内人士,该人士指出,在该基金的分红问题上,公司确实不存在违规行为,但却有损投资者利益。 “应该说公司钻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空子。由于进行拆分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因此虽然有可分配收益,但是仍然可以‘合法’不分红。而拆分的效果实际上相当于让投资者默认选择分红转份额,但是按照《办法》要求,默认选择应该是现金分红,是否转份额应该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虽说投资者如果在分拆后立即赎回就能规避后续市场下跌造成的损失,但赎回要支付赎回费,因此这样的设计总体而言不利于投资者。”该人士分析道。 事实上,因规避分红而引发的投资者质疑与不满并不在少数。根据统计,共有16只基金近两年来没有向持有人分红,而这些基金在2006年、2007年度实际上都具备分红能力,其中一部分基金在2006年内进行了较大比例的分红,而在2007年、2008年,则未就上年度的可分配利润进行分红。由于未分红部分资金在2008年被再度用于投资,而2008年的市场大跌令基金资产损失惨重,部分过去两年未得到红利回报的投资者对此提出质疑,甚至要求基金“补分红”。 对此,近日证监会召集了部分基金公司召开征求意见会,对基金分红若干新规定听取业界意见。业内人士预计,分红新规或出台在即,关于基金分红的条款将设计得更为明确、清晰,既保护持有人的利益,也便于基金公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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