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8日 09:36 |
作者: |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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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是中国独创的,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有相关制度设置。如美国在法律层面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 1990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44条( Rule144 )规定了参与私募证券认购的投资者资格。 核心内容则是对作为私募发行者的金融机构的销售要求,一旦发行人对不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就不能享受注册及信息披露豁免。 对于投资者的规模,根据美国私募法 Rule 506规范, 合格自然人客户的标准主要是净资产和收入标准:自然人必须拥有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者最近两年所得平均超过 20 万美元或者与配偶最近两年总收入平均超过30万美元,而且当年所得合理预期可以达到相同水平的自然人。印度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除了对资产规模规定之外,也制定了测试制度。
2、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强调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要做有资金、有知识、有经验的三有投资者。因为股指期货市场专业要求高,操作相对复杂,倡导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受保护的投资者的理念。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是对中小投资者的歧视,不是刻意要把中小投资者卡在股指期货市场之外。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中小投资者因为持有的头寸比较灵活,在市场下跌时,随时可以抛出手中的股票头寸进行规避风险。国内股指期货市场按照目前产品设计,一张合约价值近百万,交易保证金要达到10多万。按照期货市场操作经验,需要保留部分现金储备,因此50万的资金是必需的。 (全景网特约/上海证券研究所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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