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2日 07:55 |
作者: |
卢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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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11日表示,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进一步扩大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将试点范围从北京、上海扩大到13个省、市、自治区和4个计划单列市,同时完善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允许特许经营机构在试点地区内跨地区连锁经营。
本次扩大试点的内容包括: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3个省、市、自治区和4个计划单列市;二是增加特许经营机构数量,鼓励特许经营机构在试点地区内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连锁经营;三是简化兑换手续,对于单笔500美元以下的小额兑换业务,允许经营机构先办业务,事后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补录;四是兼顾合规性和便利性,明确细化对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
申请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必须是一家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性商业企业(内外资均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外资为等值外汇),并从事外币代兑业务六个月以上。其次,企业内部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了解外币兑换业务和外汇管理政策的从业人员。再次,企业需要有适合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系统、设施及安全保障,尤其是应该具备与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软硬件条件。(卢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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