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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就境外机构在境内投资外汇管理征求意见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4日 17:48 作者
      中新网9月4日电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
  
  消息称,为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开放,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我局对2002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内容共分6章,依次为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与2002年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国家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明确了申请投资额度的限额和时间要求,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为确保额度申请人和使用人一致,对于违反规定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明确了处罚原则。
  二是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三是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四是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和手续,合并了批准投资额度与账户开立的审批环节;明确了QFII本金、收益汇出的程序;大量简化了有关申请材料;将投资收益汇出和开放式中国基金的资金汇出入审核权下放至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五是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和统计报告要求。进一步完善了QFII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兑报告制度,充实了相关报表信息;为落实和加强QFII后续管理,增加了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部分日常管理职能;强调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履行各自报告职责的要求;明确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和依据。
  此外,《规定》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入安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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