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规行为
警示案例
(第一期)
一
代销金融产品
未落实适当性管理
案例情况:
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为营销私募基金,明知客户风险等级不匹配,却在营销过程中告知客户风险测评一律往高处选,并提供风险测评答案,方便客户通过风险测评,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双罚。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显然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证券从业人员为了销售业绩,违规向投资者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最终会出现三输的局面。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从业人员被公司内部追责、监管处罚或面临民事赔偿,金融机构商誉受到损害、监管处罚或面临民事赔偿。

二例二
某证券公司员工私自销售非代销金融产品被罚
案例情况:
某证券公司分公司原负责人因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从中获利,反映出该负责人合规意识淡薄,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自销售非所任职机构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属于卖“飞单”。部分证券公司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私自销售“飞单”,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强化对从业人员销售行为的管控,不定期对员工执业行为、廉洁从业方面开展检查,及时排除合规隐患。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合规底线,主动抵制违规行为的发生。投资者须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全面了解产品的出处及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防受到“飞单”销售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