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对其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予以明确。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对支持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发布沪港通税收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相关媒体发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征税,对香港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为什么不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有关负责人回答称:按照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一方对另一方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从本地获得的股息可以征税,但所征税款一般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同时考虑到由于香港证券结算体制的原因,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此次出台的沪港通试点税收政策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该国居民可按程序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由于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对香港个人投资A股的股息红利无法执行现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如果未来香港证券结算体制发生变化,香港结算能够区分实际投资者身份,及不同投资者的持股时间,对香港个人投资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