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09:11 作者:

  据新华社上海4月29日电 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沪港通”试点业务规范轮廓初现。

  《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沪港通标的范围、额度控制、交易时间、交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和权益证券处置等六大关键问题的细节。

  其中,“沪股通”标的股票的范围与《联合公告》一致;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相关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ST、*ST)及撤销风险警示等情形下,对标的股票予以调整;对被调出的股票,投资者只能卖出、不得买入。

  《细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沪股通”股票交易特别的制度安排。如交易方式限于竞价交易,暂不支持大宗交易;订单类型限于限价委托等,这些与现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数交易事项,原则上仍然适用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细则》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需要遵循的一些特别制度安排,如交易结束时间是16时而非A股的15时;股票以港币进行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收付;实行T+2交收,在T日、T+1日都可以做回转交易等等。

  为了尽量不改变内地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内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进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关做法。

  此外,“港股通”还制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了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准入条件。

  上交所方面透露,目前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沪港通”业务和技术筹备工作。下一步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将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对“沪港通”有关各方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并启动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在有关各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沪港通”方可适时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