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金融信用监管全链条防线

  李凤文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金融风险防控常态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审慎的失信名单监管规则落地,对净化金融生态、提升监管质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坚持稳慎适度原则是新规最大亮点。《规定》严守名单准入边界,仅针对性质恶劣、危害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管理,有效避免监管泛化、过度追责,精准平衡严监管与稳市场的关系。

  《规定》明确三类可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一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以欺骗贿赂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牌照、欺诈骗取贷款、股东滥用权利损害机构和客户权益、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且被从重处罚或受限准入的六类重大恶性违规行为;三是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三类情形覆盖机构、从业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全市场主体,标准清晰、层级分明,既强化底线震慑,又做到依法依规、过罚相当。

  《规定》建立了法治流程闭环,全方位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比如,列入名单前必须出具事先告知书,列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监管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后,需出具正式决定书,清晰载明事由、措施、移出条件及救济途径等。整套流程实现事前告知、事中申辩、事后退出的规范化运行,解决了以往部分失信监管程序模糊、救济不足的问题。

  信用修复机制的制度化,是新规亮点,体现惩教结合、容错纠偏的治理思维。《规定》破除“一次失信、终身受限”的固化模式,设置弹性修复通道,即主体列入名单满一年,在完全履行处罚义务、彻底消除不良影响、其间无新增严重失信行为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同时新规筑牢风控底线,对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修复资格的主体,将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失信名单状态,以杜绝“快速洗白”等漏洞。

  《规定》大幅抬高金融失信综合成本。失信主体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领域被严格限制。同时,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这意味着金融失信代价从以往单一行政处罚,升级为市场准入受限、融资能力下降、经营成本抬升的全方位约束,真正落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治理效能 。

  毋庸置疑,《规定》是金融监管总局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深入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其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失信监管正式进入规则统一、程序规范、惩教并举的新阶段,将有助于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对此,各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股东、实控人,应对照《规定》开展全面合规自查,梳理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股权管理中的失信风险点,将诚信合规理念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从源头防范严重失信风险。与此同时,各级监管部门需加快细化操作细则,统一认定、核查、修复、公示全流程标准,做好政策宣讲与业务指导,确保新规落地不走样、执行有温度。通过筑牢金融信用监管全链条防线,持续推动金融行业公平有序、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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