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黄先生夫妇称,他们本来在郑州开餐馆,近日将店迁到了新郑,原店里剩余的食盐没舍得扔,想带回新郑继续使用,没想到竟然因此被罚。
一些地方的食盐专营机构为了经营利润等,出台“必须在当地买盐”之类的规定,类似的规定很多都是合法而不合理的,但我们退一万步说,相应规定都有必要,我们也都愿意去遵守,相关盐业管理部门也不能乱用法律条款,更不能随便就对人民群众开罚单。
黄先生夫妇被罚,相关部门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也是存在执法教条主义的。
一者,我国的《食盐专营办法》确实有规定,禁止“跨区域购买经营性食盐”等。但这里指的“经营性食盐”,显然是为了出售而购卖的食盐。比如A地的经销商,跑到B地盐业管理部门进货用以销售,这明显是在被禁止之列的。黄先生夫妻在新郑所使用的食盐,并非直接出售,而是用以餐馆厨房烹饪,理应不在“经营性食盐”的范围之内。居民如果从郑州搬家到新郑,带了几袋盐,竟属违法,明显不合情理,显得荒唐。
二者,如果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其第二十三条确实有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那么我们的疑问在于:“当地”具体指的什么?是以省为界、以市为界,还是以县区为界?事实上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曾经发过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那么按照这个文件精神,黄先生在新郑用了郑州的盐,新郑属于郑州管辖,理应不受处罚。况且,黄先生也并没有任何违法的故意。
法律的权威性需要维护,但各地盐价基本一致,在人们并没有异地买盐必要的情况下,对与黄先生夫妻类似的异地用盐情况,还是别乱用法律条款、动辄处罚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