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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在落实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15:49 作者:熊锦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其中亮点不少,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纲领性文件,意义重大。当然,笔者认为,《意见》有些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可行的操作细则;另外,目前一些现有的部门规章还缺乏刚性配套,可能影响《意见》发挥作用,也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意见》有些规定还需明确操作细则。比如,《意见》提出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只是,单独计票结果是否可以影响上市公司的审议结果,并没有明确,如果不能影响表决结果,这个机制也难发挥什么效果;而假若单独计票结果将影响上市公司表决结果,也可能形成少数人决定多数人利益,为此需要妥善谋划。事实上,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突出矛盾,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联人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可以借机侵犯公众股股东利益,但关联人也可能只是个小股东,而公众股股东也可能是一个不小的股东,尤其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历史条件下仍可沿用社会公众股分类表决制度,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在股权分置情形下,重大事项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目前沿用这个规定或许更符合市场实际。

  再比如,《意见》提出引入上市公司退市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笔者认为,关键是这其中到底保险费用谁来掏?如果由董监高、大股东等对上市公司有实际控制力,对上市公司退市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来掏,笔者赞成;如果由上市公司来掏笔者则觉得于事无补,这等于还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要为退市买单,而且保险公司还要从中赚点钱。为此需要在实施规则中进一步具体明确。

  其次,有关部门需要提高政策执行力。《意见》提出建立包括调解和仲裁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另外还提出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但所有这些机制要发挥作用,都必须有坚强的后盾,那就是有关部门需要明确违法违规主体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若要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须以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的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为前置条件文件,方可起诉。如果违法违规行为不被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所有的政策就将形同空文,这考验各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比如,最近某深处舆论漩涡且涉嫌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12月27日收盘时盘面显示,买3、买4、买5全部为144手,但遗憾的是,这种涉嫌操纵行为并没有引起重视,最近几年查处的大型市场操纵行为还比较少见。

  第三,有些部门规章还需提高强制性以配套《意见》实施。比如,《意见》有个创新举措,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其分红承诺履行情况直接挂钩,规定“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这无疑是个好政策。只是,目前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承诺方面的要求太低,影响整个政策效果。

  总之,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需要极其刚性和强有力的政策举措,尤其需要相关部门的强大执行力做支撑,重在落实。

  (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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