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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宗明:不妨学学香港的捐赠收回机制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05:32 作者:佘宗明
  据媒体报道,4·20芦山地震发生后,香港政府通过赈灾基金拨款1亿港币支援救灾,日前,有立法会议员要求交待拨款的使用与监察情况。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表示,港府已要求四川省政府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但未设定期限。她重申,若当地政府对捐款使用不当,须全数退还。
  若使用不当,须“如数奉还”,这看似苛刻,却不过是港府调拨善款后的惯常做法。去年5月,因援建的绵阳紫荆民族中学被拆,港府就曾收回200万港币捐款,将其回拨到特区政府设立的四川重建基金中。收回捐款,让不少内地民众开了眼界。
  在有些人看来,捐出的款物就像泼出去的水,覆水难收。慷慨解囊,就已尽到单方道义责任,至于它流向哪里,则无暇过问。在现实中,即便捐赠者发现善款未如愿使用,甚至是遭挪用甚至贪污,也只能表达失望,抑或是予以谴责。将捐款收回的,则闻所未闻。而港府在赈灾拨款后,非但指定捐款用途,而且密切关注、不时询问、及时追踪,要求提交拨款用途评估报告。而“使用不当”可以收回的捐赠收回机制,则具有相当硬的约束力。这一整套机制,目的就是要让捐款“用到刀刃上”。
  港府的较真做法,委实刷新了我们的慈善视野。原来,慈善不止于捐资拨款了事,还有后续的“洁癖式监督”,对善款去向可“全程监控”,若发现乱象可启动收回机制。这种捐赠者权利轮廓的划定,有助于纠正我们一些人慈善观念“误区”。行使善款收回权,为的是实现慈善价值,避免善款被滥用错用,挥霍爱心。
  实质上,捐赠可有条件地收回也是恪守契约精神。慈善绝非单向的行为,捐赠和受捐双方达成协议后,就该共同遵循契约——善款必须用于所需,尤其是定向捐赠更是不能轻易改变用途。捐赠收回机制就是对“违背契约”的追惩。
  慈善监督从约束层面讲,是“他律”的,不能完全依靠自律。香港的洁癖式慈善监督也昭示了一个道理,支撑现代慈善发育的未必只是在公众心中发酵的行善冲动、道德自觉,更应有“他律”,即完善的监督制衡体系来维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相较之下,内地慈善领域,从前端的募捐和后端的监督,都存在不少问题。慈善信息的不透明,行政主导下的慈善运作效率低下,募捐动辄指标摊派,雁过拔毛式利益攫取都印证着慈善监督尚处在亟待完善的状态。
  若慈善监督疲软,则无异于对违规运作的容忍。就此而言,香港的洁癖式慈善监督,包括捐赠收回机制的确应好好学习。

原标题:不妨学学香港的捐赠收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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