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粮食局20日发布关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
意见提出,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粮食品质优化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风险监测计划。
意见要求,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承担政策性粮食检验工作任务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粮食局的授权命名。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粮食经营者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