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成为治理腐败的当务之急。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从“集权”到“分权”——限制“一把手”的权力范围。山西省委近日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五个领域。广东省、安徽省也要求“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并对“二把手”、“某把手”主管的前述职责进行监督。
从“先声夺人”到“后开尊口”——湖南、云南、安徽等省部分地区均发文要求集体议事决策时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长期以来,部分地方的党政“一把手”为了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威,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往往习惯于先开口、定调子,其他班子成员即使有不同看法也不敢提出来,一些重大决策往往变成了“一把手”一个人来决定。
从“书记说了算”到“集体说了算”——明确集体会议决定事项“清单”,限制“一把手”决定权。深圳市明文规定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本单位的权力配置、人员招录、规模较大的投资等六类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专家指出,要把“一把手”限权落到实处,还需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可执行的细则来确保“好的制度”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变形。
江苏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世谊教授表示,以“末位表态制”为例,如果“一把手”较为强势,集体决策时采用口头或举手的表决方式,有可能影响到班子成员的表决行为。因此,在实施“末位表态制”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具体的决策形式来保障。
(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