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热议劳教制度:停用几成定局?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2日 04:31 作者:张有义
  “两会”代表委员呼吁废止劳教制度,全国部分劳教所“只出不进”
  
  [ 劳动教养制度,是完全废止还是寻找替代制度,目前仍是未知数,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劳教制度已经被扣上了舆论的紧箍,中央层面也正在加大改革的力度 ]
  劳教制度改革已迫近临界点。
  今年两会上,部分代表和委员相继发出呼声,建议停止劳教制度的适用。而此前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将进一步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他还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13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而在3月9日下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谈及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用不了太长的时间,这项工作一定会有成效展示给大家。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重庆、云南、河北等有关部门了解到,除戒毒、卖淫等行为之外,其他以往可能被劳教的行为尤其涉及信访的行为,一律停止或者严格控制批准劳教的决定。部分地方的劳教所内,甚至出现了司法干警和工作人员多于被劳教人员的现象。
  本报记者另从司法部知情人处获悉,司法部目前正在对各地劳教所关押人员进行统计、分类和分析,积极稳妥地进行着制度改革前的调研工作。
  呼声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对外表示:“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治理手段,劳教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大障碍,应当予以废除。” “劳教制度由于程序上较为随意,成为一些不良地方官员维护自己不正当,甚至违法乱纪行为的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侯欣一建议,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增设保安处分制度,“刑法用以打击重罪,保安处分用以处分轻微罪或有特殊人身危险性的人,治安处罚则用以处分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
  3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亦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劳教制度需要着手废除”,若“仍应有刑法制裁之外的惩罚方法,需要由法院来裁决”。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也在此间表示,现行劳教制度与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追求公平正义、提倡文明和谐的理念背道而驰,对中国的国家形象造成了损害,亟须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说,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包括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诸多基本法律,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其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改不行。
  “劳动教养制度一定程度上让公民生活在恐惧中。”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说,“未经法庭定罪就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没有制约和监督措施,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
  回溯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告诉本报记者,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在《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中,要求各地对“反革命坏分子”劳动教养,要“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国家指定的地方”。各地纷纷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
  1957年8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此之前的1955年,劳教场所已经被建立起来。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最早的劳教人员,主要是“不够刑事处罚的反党、反革命分子”,这是配合当时的“三反”“五反”“反右”等政治运动。
  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
  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种劳教人员。
  劳教对象开始向普通违法行为转型和延伸。
  这一期间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称之为“大箩筐”。
  也正是在这种“大箩筐”的发展态势下,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赌博、淫秽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而劳教制度饱受诟病的关键问题正是,在实施过程中,劳教制度改变了惩戒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初衷。
  去年发生的唐慧案和任建宇案,成为劳教制度改革的拐点标志。
  再至今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透露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新华社当日微评称:“这是对近期唐慧、任建宇事件的最好回应,人们期待能尽快废止这项制度,同时又要积极稳妥应对废止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替代
  唐慧案和任建宇案后,中央有关部门也进行了深度的反思和研究。
  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于建嵘认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只有废止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
  “一步到位取消劳教制度,目前看仍有难度。”杨伟程认为,作为过渡,可以缩小劳教对象的范围。而邓辉的建议是,改革首要的是把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交给司法机关,同时注重社区矫正的作用。
  王公义也主张,将劳教决定司法化,在人民法院建立轻罪法庭,专门处理劳教决定,以简易方式独任法官决定,不得上诉,以改变目前公安机关行政决定的格局。同时,他建议,应由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但其矫治时间应与《刑法》相衔接,以不超过半年为界。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自2005年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目前仍处于被搁置状态。姜明安认为,个中原因是目前群体性事件多发,如果废除劳教制度,主管部门自然担心对“维稳”不利。劳动教养程序上比较“快”,实践中,县级公安机关就可以自行决定。
  姜明安说,最早提出的立法形式是《劳动教养法》,试图用法律重塑劳教制度,但这个法律经过讨论后没有启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也曾考虑将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纳入,但是劳教太复杂,纳入并不适合,因此最终也未实现。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完全废止还是寻找替代制度,目前仍是未知数,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劳教制度已经被扣上了舆论的紧箍,中央层面也正在加大改革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