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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每年须至少开展一次内控评价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08:54 作者:闫瑾

    北京商报讯(记者 闫瑾)昨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指引》中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频率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同时,当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的并购或处置事项、营运模式发生重大改变、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建议将评价结果与被评价机构的绩效考评和授权等挂钩,并作为被评价机构领导班子考评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其他监管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制定,2007年修订)在实际执行中已有所局限。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商业银行本部、境内外分支机构及附属公司等。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指引》在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工作要求的同时,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