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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十大看点: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更丰富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 07:56 作者: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单独设立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九十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点评:未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更丰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点评:除了公司制基金,未来合伙企业也可担任基金管理人。

  ●主要股东门槛降低

  第十三条: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点评:现行基金法要求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新基金法对此没有要求,基金公司主要股东的门槛降低了。

  ●加大持有人保护力度

  第八十七条: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点评: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问题,新法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

  ●从业人员可炒股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点评:从业人员炒股只需要备案。

  ●股权激励有望成行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点评: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并且,5%以下股权变更不需要审批,为股权激励提供了方便。

  ●券商信托可做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点评:现行基金法只允许商业银行担当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法允许其他商业机构做基金托管人。

  ●可买托管行股票

  第七十四条: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点评:未来基金可买托管行股票,可买托管行、控股股东承销的证券。

  ●可合并基金

  第七十九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点评:现行基金法只提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新基金法除了允许转换运作方式之外,还允许基金合并,未来迷你基金合并有法可依。

  ●基金服务机构获法律地位

  第九十八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点评:第三方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机构获法律地位,未来有望做大做强。

  (杜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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