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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捷径奔赴“抄袭门”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1日 08:45 作者
 

  据《证券日报》报道 2011年5月10日,据业内人士称,现在抄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很多券商研究报告并非建立在实地调研基础上,而是对着财务数据想文章,根据行业估值水平,结合估值模型作出的预判。有些明星分析师报告一出,部分分析师就会跟风模仿,业内早期的一些扎实调研的精神现在已经很难见到。

  抄袭现象引起公众注意始于去年。2010年,媒体接连踢爆了几起券商研报"抄袭门"事件。暴露出来的冰山一角,让人不得不审视研报推出者的诚信意识和职业态度。

  去年某券商研究员发布了对远光软件(22.98,-0.47,-2.00%)的公司报告,标题为《远光软件 业绩进入平稳增长期》,发布时间是2010年1月7日。这份报告主要从公司前三季度业绩增长情况、后续收入确认、现有产品结构不足之处以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佳等方面对远光软件进行了点评。此报告与另一份对远光软件的研报,由光大证券(14.67,-0.20,-1.34%)研究员裴培在2009年10月27日发布的《远光软件 关注第四季度的交易性机会》有非常高的重合性,而前者比光大证券晚出了三个月。

  而另一券商首席策略分析师,其于去年7月11日22点发布的博文《下周全预测--"章鱼帝"预测VS农行上市》,全文1800字,也统统都是抄袭的。

  有券商研究员认为,抄袭门的出现,充分反映了目前没能重视对研究成果的保护,这样下去,将扼杀对行业及公司深度研究和密切跟踪的热情和动力。他认为,"放任研究成果被广泛无偿流传和抄袭,将不利于卖方分析师利益的保障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其实,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明确了相关要求。2010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明确了相关要求。

  而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执业纪律"一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分析师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在研究和出版活动中不得有抄袭他人着作、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行为。

  除了要求分析师恪守职业操守,更为实际的办法是,管理层面在制度和规范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为分析师提供更好的研究条件和生存空间。

  诚然,把研究报告的失实都归结于券商研究员也有失公允的。我们也不应该因为石墨矿等事件就全盘否定券商研究员的工作。目前对券商研报的监管还是比较薄弱,而下一步,则应该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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