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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8日 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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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自律和证券监管体系发展大事记录: 1991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国证券业协会(银复[1991]年263号)。 199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京成立,成为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实行会员制,分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事证券业经营机构可申请加入团体会员。从事证券业管理、研究、教学的有关人员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199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管理办公室成立,这是最早对证券市场实施统一监管的机构。 1992年7月,国务院建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制度,代表国务院对证券业行使管理职能。 1992年8月9-11日,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发生风波。 1992年8月10日,深圳发售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出现百万人争购抽签表的场面,并发生震惊全国的“8?10风波”。 10日深圳发生“8?10事件”。深圳经济特区1992年计划发行5亿元国内公众股,并定于8月9日至11日发售新股认购抽签表500万张。由于深圳有关部门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过程中,申请表供不应求,加上组织不严密和一些舞弊行为。申购人群采取了游行抗议等过激行为。“8?10事件”发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从8月10日的310点跌到8月14日的285点,跌幅为8.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指数从8月10日的964点跌到8月12日的781点,跌幅为19%。11日,受发售新股抽签表影响,深圳证券市场领导小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市半天。“8?10事件”成为中国政府决定设立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的直接原因之一。 1992年8月11日,上证指数出现第一次狂泻,当天暴跌10.44%,三天之内暴跌400余点。至年底有所回稳,当年收在780.39点,较91年涨了166.57%。 1992年10月,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成立之后,开始为中国证券市场订立法度。刘鸿儒成为中国证监会的第一任主席。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撤销原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国务院证券委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兼任,副主任为刘鸿儒(兼任)、周道炯(常务副主任)。同时,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刘鸿儒同志任证监会主席。 1995年5月18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共七章51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资格培训与考试、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五章资格的维持、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按照“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确认、撤消及有关事宜,可以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该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由此开始。 1997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大纲(试行)》,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内容分为四个大部分,即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这是我国证券行业第一部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提供遵循的指导性文件,有效地推进我国证券行业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为全面施行对从业人员的准入和禁入制度打下基础。 1998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取消,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制形成。 1998年8月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完善证券监管体系,实行垂直领导,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集中统一监管。 《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有: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组成;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方案确定,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系;由证监会接管现有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公司监管职能划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在 199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确立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一个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初步形成。 1998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职能、内设机构、人员三定方案》。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等。 2000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首次召开监管联席会议。会议通过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则,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 2004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派出机构统一正式更名为监管局。 2008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行了回顾,梳理了近年资本市场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资本市场发展进行了战略规划和展望。 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大事记录: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 1997年3月1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台,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增加了证券犯罪条款,证券犯罪将被依法惩处。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规定。该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法》从初审到通过,历时五年。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并由此确认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它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强有力的保障。 199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开始实施,它是除《宪法》以外第一部依靠社会力量和专家,由全国人大自己起草的法律。它的实施为我国券商在一,二级市场竞争提供了公平,公开的环境;同时,给一批历经市场洗礼,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券商带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机遇。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认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司法解释。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标志着基金业由此进入了一个以法治业的新时代。 2005年10月27日,酝酿数年之久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终于浮出水面。新法规适应新形势发展,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创新提供了法律支持。“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IPO信息预披露、提高上市门槛、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等规定给普通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待确定)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依照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除继续正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外,暂不受理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也暂不受理相应的登记注册申请。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2006年3月17日,《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正式启动,工作小组同时成立。 2007年3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颁布并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之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同时,《期货法》的起草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出规定。这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出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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