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估值新规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现场检查
理财周报特约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文
中国基金业已经走过了10年发展历程,基金对金融业的推动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功不可没:
这10年,基金成为中国机构投资者的主要代表,引导了市场投资文化的形成;也推动了相关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发展,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和代销机构的影响力显著提高;同时,基金为广大居民和社会组织改善金融资产配置提供了渠道和方式,加快了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进程和效率;此外,基金推进社保资金市场化运作改革,推动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有力促进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
回顾中国基金业10年发展,有三点经验值得总结:首先,法律制度建设构筑了中国基金业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其次,监管上注重行业风险控制,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善;第三,经济的成长、国民收入的增长、中国股市的发展为基金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这10年,中国基金业法制建设得到长足发展。基金行业最基本的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经历了三次重大发展。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基础。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04年7月以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六部《证券投资基金法》配套规章制度,使共同基金的监管法规体系得到完善。
行业法规方面最近最值得重视的是9月12日颁布并施行的估值新规——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由于法规施行首日是周五,“9·16”事实上成为估值新规运行之下显现估值效果的“估值第一天”。
根据新规,由于停牌股票将变为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导致508亿基金资产重新估值。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测算发现,两百多只基金总计持有17亿股因重大事项而长期停牌的股票,市值达508亿元。
这直接导致基金之间的排名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我们认为,估值新规的施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资产计量工作,有利于提升基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有利于遏制套利交易,进一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目前,基金行业方方面面准备充分,措施得力,一步到位实现了估值工作的平稳开展。
最近还应关注的监管动态是,监管方面要求,9-12月进行基金销售现场大检查。
根据7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08年第31号公告,为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9月至12月,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北京、上海、广东及深圳地区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检查内容的第4项是基金销售适用性长期推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如何理解这项重点检查内容?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方法。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研发出基金销售适用性匹配方法,供基金销售人员和投资者作参考。
销售适用性匹配方法一:产品匹配法。即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高、中、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中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中、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如果对应,就视为销售匹配;如果不对应,就视为销售不匹配。
销售适用性匹配方法二:组合匹配法。如图所示。
销售适用性匹配方法三:分值匹配法。根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大纲》,在每位投资人进行测评时,《中国银河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将记录该基金投资人的测评分值,建议以测评分值作为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投资的比例。例如:某位基金投资人测评分值是85分,就建议其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配置比例是85%。
(以上文字根据胡立峰在“2008最受尊敬基金公司”颁奖典礼上的演讲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