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转配股上市流通
1995年8月21日,距“327”国债事件仅半年,上交所再次成为焦点,而此次的主角依然是中经开。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公告配股说明书:以总股本23781.876万股向全体股东按10:2.5比例配股,配股价7.35元。由于法人股股东长虹机器厂等放弃配股,公众股股东还可以按10: 7.41的比例受让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
长虹当时配股的主承销商为中经开,副承销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和上财证。配股采取余额包销制,未被认购的配股和转配股部分均由承销商负责包销。配股说明书明确告诉投资公众:社会公众股部分于8月14日上市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未作规定以前,社会公众受让的法人股转配部分暂不上市。
在长虹实施配股的第二天,8月15日公司发布分红派息公告确定按配股后的股本(包括转配股部分)每10股送红股7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正是这个分红公告,使承销商中经开、上财证有了运作的空间。
8月16日,受送配股利好刺激,长虹股价自14. 80元上涨至17.69元,涨幅近20%,为当日个股涨幅之最,成交金额4.2亿,创95年长虹成交金额之最。8月18日,长虹股价更涨至18.73元,三日之内带动萎靡不振的上证指数从751点冲高至769点,这也是95年上证指数的最高点。
8月21日,长虹红股除权上市的第一天,在股价稍作涨升后迅即跳水,当天报收9.92元,(复权为17.26元),下跌7.85%,成交3564万股。以正常的流通股推算,当日的换手率高达28%;此日,长虹股价再跌2.87%,成交1400万股。正当人们对有如此巨额数量的长虹股票汹涌沽出,股价大幅跳水不明就里之时,有投资者不经意间发现长虹转配股红股居然可以参与交易。市场顿时哗然。
8月23日,《中国证券报》在头版刊登了12位股民联合署名,题为“长虹转配红股上市是怎么回事”的读者来信,信中称:“此为一起严重违规事件,一。国家股、法人股转配股暂不上市是早已公布的政策,长虹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也有此条,而红股作为转配股票的派生物亦不应上市流通;二。如果有关方面对长虹转配股有别的认识或特别考虑,此次事件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严重违规,长虹事前未发布任何有关转配红股上市的公告,就连上交所电脑系统中的公告信息在21日全天也没有丝毫反映,严重违背了三公原则,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石激起千层浪。当天,上交所公告长虹股票停牌半天;24日,《中国证券报》披露,证监会正式介入调查此事,长虹股票连续停牌。25日,证监会对长虹转配红股上市事件作出裁决,认定此事件违反有关规定,将上交所的作为定性为“工作失误”。同日,上交所通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在证监会连续调查核实长虹事件有关情况期间,其股票连续停牌。如此,长虹股票从8月23日下午一直停牌了两个多月,直到11月6日证监会作出处理决定才于11月9日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