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宣布对股票卖出方征收0.6%的交易印花税。11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又宣布对股票交易的买方也征收0.6%的印花税。这是我国首次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1998年6月12日,国家宣布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从单边交易千分之五降低到千分之四。
1999年6月1日,国务院宣布降低B股印花税,税率由4‰降至3‰。
2007年5月30日,国家上调印花税税率,由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调整幅度超出市场预期,导致“5?30”大跌,多数股票连续出现了5个以上的跌停。
2008年4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
2008年9月19日,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