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4日 13:47 |
作者: |
|
| |
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案例 一、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日益繁荣,发生在经济生活中尤其是金融领域的各种诈骗活动时有发生。利顿生物案就是一起以销售海外上市"原始股"为幌子,通过欺诈手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占为己有的典型案件。 【犯罪经过】 (一)取得空壳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骗取政府批文,得到开展诈骗必须的股票2003年底,朱建芳、干益民无偿取得了空壳公司--上海长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经公司")的股权。随后,朱建芳指示财务人员伪造有关凭证,取得了内容虚假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分三次将长经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3,247万元。此后,朱建芳、干益民二人又骗取了有关政府核准文件。至2004年4月19日,长经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利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顿生物"),经营范围变更为"天然植物功能成分高纯单体及标准化提取物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工商变更登记后,利顿生物与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书,2004年6月9日,利顿生物的股权在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托管。 (二)虚构经营及财务资料,借助媒体大肆虚假续传,为集资诈骗造势利顿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营造高科技企业的假象,朱建芳、干益民指示公司财务人员编造了虚假的生产规模及利润等数据,谎称公司2003年销售收入达到6,506万元,净利润达54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与对外宣传的地址不一致;朱建芳、干益民制作了形式精美但内容虚假的公司网站及宣传资料等,虚构利顿公司有大型的生产、种植基地,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还伪造了国家领导人参观公司的照片。 在利顿生物公司的网站页面上,登载有虚构的公司上市计划;朱建芳接受某媒体采访时称"利顿生物已于2004年完成了股份制改造,目前正着手进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上市目的地锁定为美国纳斯达克。"2004年10月,利顿生物在某证券报上发表公告称,"美国某公司签订了收购利顿生物10%的股份的协议。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中药植物提取物和其他营养源成份的原料制造商和经销商,拥有世界较大的产能,为利顿生物的开拓海外市场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2005年4月,利顿生物又在某证券报上发表公告称,"公司已经由深圳××证券公司辅导进入辅导期,辅导期为期一年。"这些媒体报道及公司公告的内容均为虚构,给投资者造成了利顿生物即将上市的错误认知。 (三)通过不法中介,以巨额回报为诱饵,诈骗集资并据为己有利顿生物成立后,朱建芳通过干益民联系中介机构及个人向社会公众推销利顿生物股权。2004年6月起,朱建芳指使其亲属朱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干益民和陆氏姐妹(已另案处理)等个人以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等中介机构对外转让利顿公司股票。 在推销时,朱建芳、干益民以投资购买利顿生物股权将有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向中介、股民授课或以电话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利顿生物公司还在位于上海中心城区某高档写字楼租赁了一个办公室,专门用于股权转让活动。 朱建芳获取上述资金后即存入其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以个人名义投入到其占有股份的纽威公司、常熟市沙家浜制药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家浜公司)以及用于维持利顿公司的日常支出等。 根据朱建芳、干益民的供述及有关证人证言,朱建芳、干益民明知利顿公司系空壳公司、公司股权没有实际价值、股权转让属于非法行为,仍对外出售利顿生物股权。 【案件查处】 2006年,证监会接到利顿生物的匿名举报信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调查,初步发现利顿生物及朱建芳、干益民等人存在着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擅自发行股票并涉嫌诈骗的问题。 2007年初,上海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2008年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建芳、干益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建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干益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广西好一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案在我国,公开发行股票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筹资手段。但是,由于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规模的募集资金的方式又并非单纯是公司自己筹措资金的行为,还关系到广大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发行股票后,能否定期付给股东红利,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一定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因此,我国股票的公开发行及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才能实施。好一生制药案,就是一起未经合法核准擅自发行股票的典型案件。 【犯罪经过】 (一)设立股份公司2004年,梁朝榕以其经营的广西好一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一生公司")为发起人,联合当地三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好一生股份公司,并获得广西区经委批准设立。2005年,好一生公司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2006年,好一生股份公司在广西区工商局取得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了核准号,但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擅自发行转让股票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朝榕在南宁市民族大道某写字楼设立好一生股份公司办公地点,并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认购价为3.86元/股,5,000股起购,以现金方式认购。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人民币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至2007年4月12日止,梁朝榕负责主管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已向社会公众销售了4,895,116股,销售金额共计8,210,424元,涉及受害人322人。 【案件查处】 2007年3月,公安机关发现好一生公司在街头摆摊设点,违规兜售原始股的事实,随即对好一生公司展开立案调查。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字(2007)第462号刑事起诉书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朝榕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风险警示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发行、兜售所谓"原始股"的案件,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并且往往与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投资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出发,注意防范风险: (一)高度警惕以"海外上市"、"原始股销售"为内容的电话、短信及宣讲会等活动,不轻信对巨额回报的许诺。 (二)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并通过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应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四)对于非法证券活动所产生的经济纠纷,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的,应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