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全景专题>专题相关>公司专题
如何处罚老鼠仓行为
来源 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9日 11:00 作者
      “老鼠仓”并非法律术语,其通常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相联系。基金业中一般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自己在所管理基金中的特殊地位,获取基金投资或个股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在基金建仓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基金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率先卖出股票进而获利的行为。基金中“老鼠仓”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背信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老鼠仓”的正式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美国除了通过FBI等部门查处“老鼠仓”外,还对“老鼠仓”交易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也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上,《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对从事非法“内幕交易”的自然人,可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并处1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非自然人,最高可处25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中银国际回击老鼠仓 营业部总经理替人下单违规 (12-09 10:56)
·券业人士狂删电脑资料35遍 应对证监会捕鼠大战 (12-09 10:36)
·东方证券自买自推五洲明珠 被质疑变相"老鼠仓" (12-09 07:51)
·加重法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让“老鼠”无处可逃 (12-05 03:12)
·危及行业生存根基 剿灭“老鼠仓”从三方面下手 (12-03 10:54)
·“老鼠仓”潜规则 (12-03 10:35)
·创新基金产品继续推出 监管“老鼠仓”应出新招 (12-03 08:48)
·另类“老鼠仓”:专业机构投资人士的“暴利诱惑” (12-03 08:44)
·揭秘"老鼠仓"潜规则 基金经理:稍不留神就出杂念 (12-02 10:58)
·疑似避嫌老鼠仓 11月基金经理人事变动反常降温 (11-28 13:03)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