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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尊重投资者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9日 06:16 作者
    本报评论员
  与之前外界各种版本的猜测所不同的是,今日问世的创业板投资者制度以一个全新的“适当性管理”概念,未设“资金门槛”,仅仅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的一些基本要求。这体现的是创业板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的“三公”精神,也更清晰地诠释出创业板市场力图“保护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核心监管理念。
  “这就好比是游泳池,主板如浅水区,创业板似深水带”, 一位行业资深专家以“泳池理论”来形象地比喻,“泳池是向公众开放的,我们只能规劝那些酗酒、有心脏病的泳者不能入水,同时在深水区再立个牌子警示危险,但我们却不能阻止别人去那里游泳。”因此,在这位专家看来,创业板不强调准入,但强调适当性,重点在于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的思路,是非常适宜的。
  在资本市场的金字塔体系中,主板市场位于塔尖,而越往塔基走,公司的风险就越大。与主板相比,投资创业板企业要面临更大的风险。比如,创业板发行上市规则本身决定了创业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创业板的退市标准更为严厉;创业企业技术失败的风险更高;公司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更大等等。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今年3月31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要求,“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为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投资者必须亲自到营业部临柜办理开通申请,并在证券市场第一次提出,投资者在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要书面抄录一段声明,留下自己的墨迹。  对于股票实战经验不足2年的投资者,还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据介绍,这正是借鉴权证等风险揭示书的经验教训,同时对银行理财计划做出充分调研学习基础上做出的翔实规定,以防止将简单的签字程序流于形式。
  此外,《暂行规定》还特别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职责提出要求:券商要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等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持续做好客户服务;并要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事项。同时,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人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以便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起到见证作用,并督促证券营业部尽职尽责。
  考虑到为更方便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揭示条款,配套文件甚至就风险揭示书的字号都提出要求,要求不能小于小三号字。可以说,能为投资者能想到的,上述这些规定都已经预想到了极限。
  除了通过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的选择、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外,《暂行规定》还较多地体现出“尊重投资者”的主旨。它没有限制某一类投资者投资于创业板企业的权利,仅以是否拥有2年以上股票实战经验来区分办理入市相关手续的一些基本要求。“这基本可以理解为创业板对所有投资者平等开放,体现了监管层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的一片苦心。”有业内专家评价。
  当然,在尊重投资者投资选择权利的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投资者的义务,比如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而当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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