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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问答]股改承诺未兑现 法律救济何处寻?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14日 14:54 作者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主办,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协办的“2008年3·15投资者教育与权益保护网上咨询”活动目前正在全景网火热进行中,各方监管机构代表和知名律师齐聚一堂,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为投资者答疑解惑。

  下面是该次活动中的一些精彩问题:

 

   

   *问题:如已发行未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被发现作假,是否会因此推迟上市时间?深交所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交易所发审部陈朝晖:您所说的问题如果存在的话,则该公司很可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根据《证券法》第26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问题:我们是广东的中小投资者,是东北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2007年11月1日该公司发布关于资产注入事宜公告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结束到现在已经接近一年,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特别提示第七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于一年之内有选择性地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在此期间公司就该提示内容多次与控股股东沟通,目前尚无实质性进展。鉴于公司注资事宜具有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流通股股东注意投资风险。”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未按时兑现股改注资承诺,违背了诚信原则,中小投资者有被欺骗的感觉,上市公司应对中小投资者作出补偿或赔偿经济损失。请问,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未按时兑现股改注资承诺的,中小投资者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广和律师事务所娄建文:

  承诺的内涵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改承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下称承诺人)在股改方案中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单方履行一定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它是股改方案中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股改方案能否获得顺利通过;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使股改方案顺利通过,往往对其他中小股东作出各项承诺。如: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承诺(支付对价主要包括对价比例、对价时间等);注资承诺;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等等。如果承诺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可,则股改方案将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得以实施,否则股改方案将难以推进。
  承诺的法律效力
  股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发出要约的形式要件,一旦被接受,就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义务。因此,股改承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的来说,承诺人一旦违反承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情况发生何种变化,都必须竭尽全力履行义务,这既是一个考验承诺人诚信原则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形象的问题。
  未能兑现承诺的原因
  承诺人未能兑现承诺,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当初为了使股改方案获得认可并通过,承诺人作出超出其实际能力的承诺,带有一定程度的虚假陈述;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承诺人没有能力或者主观上也不愿意履行全部承诺。
  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承诺人的承诺不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于股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承担着不同的监管和督导责任。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第23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第24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第41条第8款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进行持续督导”。此外,还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对于未能尽到保荐责任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未兑现承诺的法律救济
  承诺人违反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投资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投诉。投资者可向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投诉,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查处,然后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责令、敦促承诺人限期采取一切措施兑现股改承诺。
  敦促履约。投资者可请求媒体曝光,或组成维权联盟,促使上市公司兑现承诺;同时可以股东身份致函承诺人要求其履行承诺义务,促使其通过内部安排及时兑现所承诺的各项应尽义务。
  提起诉讼。投资者可根据承诺人的违约情形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如承诺人的行为经证券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股改承诺,属于风险提示,是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身不应当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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