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落地 开启监管新时代

摘要

近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规范。

  近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管业务快速发展。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监管部门针对资产管理业务首份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弥补监管短板,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二是规范化体现在推动业务发展回归到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轨道上,推动资金脱虚向实,消除金融空转;三是规范化体现在明确了资管具体业务的政策要求,比如刚性兑付、产品多层嵌套,在推动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的同时,避免风险的跨领域,跨市场传递。”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打破刚兑 消除多层嵌套

  打破刚性兑付是《指导意见》中的一大亮点。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刚性兑付本质是一种背离市场的行为,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如使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低下等。

  中研普华研究员覃崇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刚性兑付的弊端有以下几点:首先,不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成熟;第二,不利于信托公司全面尽职管理能力的提升;第三,招致对行业风险过度关注和不恰当联想。”

  据了解,《指导意见》明确了“刚性兑付”是指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

  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如果是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将要求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则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打破刚性兑付,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有助于倒逼投资者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等。”宋清辉对记者说道。

  其实,打破刚性兑付已经酝酿多年,但实际推进过程中存在种种难点。

  《指导意见》也给出了应对之策。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另外,“打破刚性兑付之后,需要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再进一步,传达‘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宋清辉对记者说道。

  覃崇对记者坦言,打破刚性兑付目前面临两难局面,不打破则金融市场难以快速完成结构改革,打破太快则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太大。寻找一种从“硬着陆”转向“软着陆”的替代方式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关键,传统的线性金融产品(股票、债券)为打破刚性兑付提供了有力基础,作为非线性金融产品的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完成这一转型任务。

  另外,资管产品借通道多层嵌套,也是一大“痛点”。分析称,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链,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覃崇认为,嵌套处理的意义:一公平准入。以前的市场割据一方,部分市场难以进入,消除嵌套,打通了部门之间的通道,部门之间的配合更加简单方便;二是保留投资通道。机构之间的管理能力不同,有时候需要把业务委托给别人来做,《指导意见》允许了一层再投,为并非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通道类业务留出了口子;三是撤掉了多余的业务。

  宋清辉也表示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指导意见》对于嵌套的处理能够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巴曙松表示,对于通道和嵌套问题,《指导意见》并没有“一刀切”,而是允许了一层再投,为并非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通道类业务留出了口子。

  保护正当投资

  多位专家分析称,《指导意见》充分强调了投资和保护的重要性。

  《指导意见》提出,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这些定义和规定,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对金融去杠杆和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宋清辉对记者说道。

  覃崇认为,对“资产管理公司”和“网贷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乱象”,进行统一的梳理和整顿,同时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

  另外,《指导意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而且,还就金融产品托管、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且同时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金融机构和资管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对资产管理机构公司治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宋清辉认为,对合格投资者概念进行再定义,有助于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厘清和投资习惯的改变,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现实意义。

  分析称,《指导意见》是我国资管领域有史以来最全面、最系统的纲领性文件,其正式实施将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范发展、降低金融体系的杠杆水平、提升金融机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意义深远。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宋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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