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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本文章来源于2013年01月12日证券时报第要闻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宣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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