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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6日 05:00 | 作者: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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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关联企业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标准普尔、贝氏、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与再保险关联交易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不存在承保利润、净利润发生大幅下降的现象。(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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