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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债发审将重视企业征信记录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10月30日证券时报第综合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为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切实加强拟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称,今后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将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同时,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一些征信服务机构积累了一定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对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必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使用。

  为此,通知要求,今后,各地向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调取工作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将作为发改委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对发债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和认真履约负有重要的监督指导职责。主承销商的信用状况可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指标。为此,发改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的分析。

  通知还要求,要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该制度是指,申请发债前,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通知,目前已经上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周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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