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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治理以遵守或解释为核心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10月19日证券时报第要闻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德国发行协会主席豪纳恩在中德公司治理实践研讨会上说,虽然国际上通用的董事会架构为单一结构体系,但是,德国近30年的双重体系治理实践表明,在这种体制下,监事会拥有了更多监管、控制职责,更加关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豪纳恩从六方面对双重体系的公司治理趋势进行了分析:公司可以在单一体系和双重体系之间进行选择;可以减少双重体系中监事会的规模;在监事会中增加更多独立成员;加强单一体系独董的监管功能;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更好的二次筛选和教育;增强监事会的多样性。

  除了众所周知的双重体系外,德国国际合作机构邱晓博士还介绍了德国的“遵守或者解释”机制。“德国的公司治理准则就是以遵守或者解释为核心的,在许多欧盟国家,此类倡导性的规范是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有效方式,有着比较好的执行效果。如果公司认为在遵守公司原则的前提下有更合适的方法,它可以偏离法规,但是它要向股东进行充分的揭示。这个机制给了公司很大的灵活性,因为每个公司的经营状况、规模和模式都很复杂,也不一样。有研究和观点认为,这种所谓的软法是迎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多元化的需求,是对现代法律补充和辅助。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它是一种内生性的规范,相对于外在的可能更容易被上市公司接受。”邱晓说。

  与之类似,在自愿性规划、强制性规划之外,深交所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蔡奕建议了公司治理未来的第三条道路,即倡导性规范。他建议,根据不同板块和上市公司的特点,设置一种灵活化的公司治理安排。“第三条道路更符合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希望中上协从监督入手,把最佳实践活动深入推进。”蔡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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