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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须建立子公司隔离制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28日 06:26 作者 许岩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9月28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基金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许岩
  昨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明确了子公司的界定,规定了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子公司的管控。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要求设立子公司从事专户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行为,证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暂行规定》同时提出了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方面的相关规范。为避免同业竞争,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同时,同业竞争规避范围内实体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并规范关联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禁止交叉持股,避免相互持股带来的虚增资本等问题。
  业务协同方面,要求建立覆盖母子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允许基金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子公司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及运营服务提供全面支持和服务。
  证监会昨日还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配套规则。此次修订主要把同业竞争限定在“公募基金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同时放开了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超过50%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此外,还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推动基金公司加快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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