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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明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19日 05:0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9月19日证券时报第要闻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办法》还明确,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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