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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券商比例上限拟升至49%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5日 09:17 作者 刘璐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2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多家券商外资方已请求增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缩至2年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已经投资或者正想投资于中国证券公司的境外及港澳台投资者,将获得更多机会来分享券业大松绑带来的大蛋糕。
  昨日,证监会就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此,证监会拟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从1/3提高至49%,并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外资规则》此次拟修改3条,即第10条、第25条和第27条。在第10条中,共有三处1/3被修改为49%,体现了本次修改的核心内容。修改后的第10条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此外,《外资规则》第25条根据第10条作了对应的文本调整;第27条在原本规定港澳台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比照适用本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第27条的修改是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开放。
  《子公司规定》拟修改第7条,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原第7条规定:持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包括以证券公司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现拟将第7条第1款修改为“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据介绍,根据今年5月3日至4日召开的第4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成果,我国承诺“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合资证券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份”、“允许合资证券公司在持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据业内人士在券商创业大会上公开发言透露,在这一讯息于5月公布后,多家合资证券公司的合资方均提出了要求增资提高持股比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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