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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氯甲烷反倾销终止 国内企业低成本抵御冲击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15日 06:30 作者 范彪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15日证券时报第1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范彪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昨日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措施。对此,国内二氯甲烷生产企业巨化股份(600160)证券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称,“终止反倾销目前看不到多大影响,未来还要继续观察。”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虽然二氯甲烷占公司营收的比例不到一成,但巨化股份是该产品国内最大的生产商。就二氯甲烷这个产品的现状看,现在的趋势是产业转移正从英美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们国家的成本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
  据悉,2002年6月2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1年8月16日起5年。
  当时,反倾销调查申请是由巨化股份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与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提起的。原外经贸部在对两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并对此正式公告立案。
  此后原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作出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各国的二氯甲烷存在倾销。
  时隔10年后,“因为耗能太高,国外的这些产业现在都要被淘汰了,国内生产二氯甲烷更有优势了。”巨化股份上述人士表示。
  2012年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8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2年8月15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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