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8月13日 05:5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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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具有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四)设置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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