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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3日 06:01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03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保险公司财务和资产独立,不得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资产管理和费用管理等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通过借款、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界定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规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中国保监会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
  《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对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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