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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投研人员严禁打探内幕信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1日 07:07 作者 刘璐;王开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7月2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就基金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实习记者 王开
  证监会昨日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基金公司投研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并要求基金公司引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意见》首先明确禁止基金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主动打探内幕信息,并要求基金公司应当与所合作研究机构作出协议约定,要求其提供的研究报告不得涉及内幕信息。同时,还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研究活动的合规审查机制,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外部、内部研究报告或者内部投研交流会议等方式进入公司投资决策或者投资咨询流程。
  同时,内幕信息备案制度也被引入基金公司内幕交易防控之中。《意见》要求,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的内幕信息,投研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承担保密义务。
  《意见》规定董事会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投研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意见》还规定,如基金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正式出台后,将成为对基金公司现场检查的关注内容之一。除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将制定自律规则。
  在谈及《基金法》修订草案时,该负责人指出,允许基金工作人员投资股票是从疏堵结合的角度出发,绝不是为老鼠仓提供方便。对私募基金在监管上不能完全按照公募来监管,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在修法的同时证监会也在准备一些相应配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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