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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债券松绑 无担保债比例上限提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0日 06:42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7月2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允许投资混合债和可转债;投资无担保债的余额,不超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50%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范围,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同时调整了投资比例,提高了无担保债券投资上限。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
  暂行办法借鉴国际惯例和最新发展趋势,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按照发行主体,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方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等条件;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方还需要具有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等条件。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公开发行,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就债券投资规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就债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另外,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仅限于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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