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17日 05:54 |
作者: |
郑晓波 |
| |
财政部、发改委昨日下发通知,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通知明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选择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昨日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资金奖励标准为: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郑晓波)
|
| |
|
| |
|
| |
|
| |
|
|
|
|
|